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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会细则

第一章 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科技文化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的工作,根据《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的分支机构,按照《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》开展工作,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三条 分会在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领导和授权下,依照有关制度规定,在科技文化旅游项目、当代科技文化推广、科技文化产品项目研发、科技文化产业与科研成果转化对接、科技文化产业主题项目推进等领域(以下简称“本领域”)内,开展政策解读与行业研究、标准共建与人才培养、品牌活动、资源对接与交流合作、专家智库与学术研讨、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。

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:始终坚持党建引领、守正创新、产业赋能、平台聚合的工作原则,依托总会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国家级行业平台优势,遵守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,遵循“科技赋能文化·创新驱动传承”理念,坚持“服务政府业务主管部门、服务科技文化行业企业、服务专家”,以推广前沿科技成果在文化领域应用,优化科技文化产业创新生态,推动数字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目标,充分发挥新质生产力,在政府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孵化融合作用,探索解决中小微文化企业、文化行业从业者、文旅项目、文创IP科技转型升级难点、痛点,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。

分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五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第二章  工作职责与业务范围

第六条 主要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总会的决议和各项管理制度;

(二)负责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;

(三)拓展会员队伍。

第七条 分会业务范围:

(一)收集国家及地方科技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、扶持举措及行业规范,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等工作;

(二)开展科技文化行业发展现状、产业趋势、市场动态、痛点难点及业态创新研究,编制行业研究报告,为企业经营决策、行业转型升级及产业规划提供专业参考依据;

(三)牵头或参与科技文化领域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、服务规范、评价体系的调研、起草、修订与推广共建工作,规范行业经营服务秩序;

(四)对行业企业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组织调查研究,听取企业意见,了解企业实际困难,反映企业诉求,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、总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,为科技文化行业服务;

(五)围绕行业发展人才需求,搭建专业化人才培育体系,开展技能培训、专业能力提升、人才实训等系列人才培养工作,助力行业打造高素质、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;

(六)策划、承办、运营科技文化领域行业品牌展会、高峰论坛、成果展示、推介交流等各类行业活动,搭建行业优质展示传播平台;

(七)为科技文化领域会员及合作企业提供品牌传播、媒体曝光等综合宣传服务;统筹开展媒体专访、深度报道、企业形象宣传、企业家个人IP培育打造、行业人物宣传推介等工作,拓宽企业品牌传播渠道,提升企业、领军人才的行业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;

(八)整合汇聚全国科技文化领域政企资源、产业资源、技术资源、资本资源、渠道资源及平台资源,搭建常态化资源对接服务平台;

(九)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与行业优质资源,推动政企、企企、校企之间的资源互通、供需匹配、优势互补,促成各类务实合作,破解企业资源壁垒与发展瓶颈;

(十)组建科技文化领域专家智库团队,吸纳行业领军人才、学术专家、技术骨干、资深从业者,构建专业化智库服务体系;

(十一)围绕行业重点领域、前沿技术、发展难题、创新方向,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、专题调研、课题研究、专家座谈等工作,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与专业咨询服务;

(十二)搭建科技文化领域国际化交流合作平台,推动国内行业企业、机构与国际同业组织、境外企业、科研机构的对接联动;开展国际行业交流、技术互通、经验互鉴、项目合作、成果引进与输出等涉外服务工作,助力行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、接轨国际标准、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;

(十三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;

(十四)承接总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三章  会 员

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会员,并按时交纳会费;

(二)承认分会工作规则,履行分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;

(三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文化事业单位、科技企业、文化企业,以及海内外文艺家、学者、文化活动家和企业家。

第九条 入会程序

(一)按照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会员入会办法规定,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,经分会初审后报总会统一审批;

(二)批准通过后,由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颁发证书,成为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会员后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。

第十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分会会员享有总会章程规定的同等权利;

(二)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三)分会组织的国内、外活动的参加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分会工作规则,执行分会的各项决议;

(二)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;

(三)维护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;

(四)接受分会的指导与协调;

(五)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;

(六)向分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出建议;

(七)按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规定缴纳会费;

(八)会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,与分会秘书处联络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,分会有权向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会,并交回证书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、警告直至除名。

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上报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建议予以除名,收回证书:

(一)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;

(二)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,不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。

第四章 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

第十五条 本分会核心架构分为分会委员会与分会秘书处,配套专家智库支撑工作开展。

第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为分会核心议事机构,由涉及本领域的企业、科研单位及院校选派的技术主管、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等组成,负责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方向、重点活动、会员吸纳、行业研究等核心事项。

第十七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9人、委员若干人,秘书处负责人1人,其中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会长办公会决定,秘书处负责人由分会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
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。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,并受主任委员的委托,临时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或负责某一部分工作。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本领域的专家;

(二)在本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,具有影响力;

(三)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;

(四)熟悉分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;

(五)能够高效、公正履行职责,并能兼顾各方利益;

(六)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十九条 分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熟悉本领域业务工作,具有较高理论水平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;

(二)掌握本领域基础知识,热心协会事业,能积极参加分会活动,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。

(三)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二十条  分会委员聘任程序:

(一)提交申请书和登记表;

(二)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分会颁发聘书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分会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提出分会工作建议;

(二)按时参加全体委员大会等工作会议;

(三)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获取分会的资料,并享有相关费用减免优惠;

(四)监督分会经费的使用;

(五)承担分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;

(六)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日常执行机构,全面负责分会常态化运营、业务落地、会员服务、政策研究、活动执行、对外对接、材料报送等全部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人负责分会日常工作,具体职责由秘书处工作规则规定。秘书处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熟悉本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工作情况,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领域工作经历。

第二十四条 分会委员退出机制。委员累计两次不参加分会全体委员大会,视为自动退出,由分会秘书处提请全体委员大会审议,通过审议后通告全体委员。

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,需更换、增补委员的,由原推荐单位提出,分会委员会审核通过。

第二十六条 分会可设专家顾问若干名,由主任委员提名,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同意后,方可成为分会专家顾问,但不具备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 专家顾问可由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或者学者担任,为分会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。

第五章  工作经费

第二十九条  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,不单独设立账户,纳入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执行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。

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划拨会费;
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三)委员及所在单位对分会工作的资助;

(四)社会捐赠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 分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:

(一)工作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分会会议等活动;

(三)为委员提供资料;

(四)开展本领域专项工作或研究;

(五)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。

第六章  附 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工作细则自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